电动门安装合同
陕西五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四站电动门厂定作合同纠纷案_..
该合同同时注明:新增透视窗1000元。合同签订后,航空电动门厂按约将两部电动门安装在五洋集团,五洋集团代表宁振苍于同年12月18日进行交接验收。航空电动门厂于同年7月13日给五洋集团开具工业发票一张,金额为69800元。五洋集团于同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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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四站电动门厂定作合同纠纷案_百度法律
法律
陕西五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四站电动门厂定作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西民四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五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宁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贵,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空四站电动门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文彪,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康微,男,系该厂保卫科科长,住该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402室。
原审被告陕西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宁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贵,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五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洋集团)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2)莲经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洋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保贵,被上诉人西安航空四站电动门厂(下称航空电动门厂)的委托代理人康微,原审被告陕西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5日,航空电动门厂与五洋房地产公司、五洋集团各签订一份加工电动门合同,两份合同金额为64800元,在与五洋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五洋集团、五洋房地产公司(甲方)的代表宁振苍在合同右下方注明:“甲方提出加长2.0米,价格按实结算”。该合同同时注明:新增透视窗1000元。合同签订后,航空电动门厂按约将两部电动门安装在五洋集团,五洋集团代表宁振苍于同年12月18日进行交接验收。航空电动门厂于同年7月13日给五洋集团开具工业发票一张,金额为69800元。五洋集团于同年8月13日以转帐支票支付了38310元。
